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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层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层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分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

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提议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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