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树艳)
本人刘树艳作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客观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议案资料,按要求出席公司会议并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全面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本人就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刘树艳,196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青岛科技大学(原青岛化工学院)经管学院财务与会计系主任、经管学院副院长、MPAcc教育中心主任、教授。现任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独立董事,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还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和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及以上已发行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是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不是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7次、股东大会3次。我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发表独立意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2024年度,除需回避表决的事项外,我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姓名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刘树艳 | 7 | 7 | 6 | 0 | 0 | 否 | 3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我分别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依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重要意见和建议。
1.审计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我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充分沟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24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提名委员会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我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增补的独立董事、聘任的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以审慎的态度履行职权。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我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公司薪酬政策与绩效考核方案进行研究,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我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股权转让关联交易、调整上海荔之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等事项进行了审阅,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权。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在规范运作上,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我均会认真仔细阅读,在现场多次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等,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独立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业务经营上,我重点了解公司主要业务领域的市场情况,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等,就公司经营管理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审核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性及公司的配合情况,监督及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计划,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我持续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深对独立董事权利义务等各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我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判断;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在对公司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配合情况
我行使职权时,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
会秘书等专门人员协助我履行职责,保证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能够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八)日常工作情况2024年度,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天。除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外,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还通过现场、电话、邮件、视频会议等多种途径对公司进行全面了解,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发展动态,及时传导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同时,结合自身专业和经验优势,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出谋划策,为董事会及经营层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支撑。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2024年度,我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充分关注及监督公司重大事项,秉持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并发表了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均按照“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关联交易合同的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认为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决策、披露等法定程序。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2024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高管告知后,本人对该事件高度关注,第一时间与控股股东、公司高管核实情况,督促公司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汇报该事项,同时督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占用资金,要求控股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三)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形暴露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能切实、严格地执行有关制度。本人要求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全面梳理、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的运行程序,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密切关注和跟踪频繁且大额的款项支付,增加定期对账机制;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坚决不予审核审批;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全面做好公司内控制度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四)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但公司在半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属于信息披露违规,本人要求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2024年公司实施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公司以总股本428,778,2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6,293,572.32元,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1.01%。我认为,公司2023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合理的,既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又兼顾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改聘审计机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我认为中兴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七)董监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评,并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我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管的报酬是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根据薪酬考核标准对其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所确定并发放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八)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完成了独立董事变更、高管聘任工作,由于满洪杰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程雁玲女士辞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职务,报告期内,选举臧昕女士为独立董事、聘任曹旭先生为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我认为提名方式及程序合法、合规,董事和高管均符合任职条件。
(九)上交所问询函及青岛证监局现场检查情况
本人在得知公司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及青岛证监局现场检查信息后,积极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并就上交所问询内容、青岛证监局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司进行系统、客观、公正回复并按时整改,加强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我认为上交所问询和青岛证监局的现场检查,暴露了公司在财务管理、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本人要求公司推进财务专业化水平建设,强化会计核算、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信息披露质量,更好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合规发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诚信,能够做到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同时,积极学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注重并提高对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
2025年,我将继续秉持谨慎、勤勉、认真的原则,本着对公司负责、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继续发挥协调、决策、监督的作用,确保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性意见;我会继续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同公司中小股东、董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积极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助力公司高质量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树艳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