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了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24年
月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会[20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号”),规定了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公司自2024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收入》(财会〔2017〕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
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