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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徐衍修)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8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徐衍修)

2024年度,作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诚信、勤勉尽责,积极出席公司2024年度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徐衍修: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一级律师。历任巨化集团公司法务专员、宁波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宁波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宁波大学特聘硕士研究生导师,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4月23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并兼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

大限度发挥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1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

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

出席股东大会

的次数徐衍修 5 5 0 0 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参加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共计9次,其中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参加审计委员会6次、提名委员会2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4年度,本人参加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于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本人均会认真仔细阅读,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在对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运作等情况深入了解的前提下,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助力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和发展等状况。2024年度,本人不定期对公司生产状况、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调研。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了解,结合专业知识为公司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公司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确保财务报表及信息披露的准确、准确与完整。年内现场工作时间已达到15天,符合相关要求。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得到了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相关人员的配合和支持,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协助,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有效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2024年度,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未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本人对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执行完2023年度审计工作后,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10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最长年限,公司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公司聘任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浙江天平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同意聘任浙江天平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张琛炜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认为:所聘任的人员具备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推荐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阮青松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赵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张琛炜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认为:所提名和聘任的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2023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给合各位高管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年度指标分解情况,对各位高管进行了年度绩效考评,

供董事会参考。根据董事会的考核评价,确定公司各位高管的年度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数额。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制定和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非常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提供充分的信息及其他支持。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2025年,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在任期内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促进董事会的独立公正和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衍修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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