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年审计费人民币65万元,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聘请审计机构情况说明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如期完成公司2017年度审计工作,经协商确定其审计业务报酬为65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5万元)。 在2017年度审计工作中,中准所能坚持独立、公正、客观、公允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供了合理的管理建议,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继续聘请其为2018年度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依据公司资产总量、审计范围及工作量,参照物价部门有关审计收费标准及结合本地区实际收费水平拟定其审计报酬65万元。 二、拟聘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 名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2889906D 3. 公司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 执行事务合伙人:田雍 5.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4层04D 6.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8日 7.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投资咨询。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1996年3月由财政部批准设立,于2013年10月11日经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可【2013】0062号文件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资本为1960万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市,并在四川成都、辽宁大连、上海、深圳等地区设有分所或成员所。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金融相关业务审计、大型国有企业审计相关的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的要求。 三、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1、公司审计委员会通过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进行了解、审查,认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胜任审计工作,同意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年审计费人民币65万元,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18年3月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年审计费人民币65万元,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将于2018年4月13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公司2017年度的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保障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继续聘请其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所确定的2018年度审计费用是合理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