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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9
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证券代码:600719 编号:临2017-010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无须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对 2016 年度报告及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无影响。截止披露日,鉴于诉讼双方已达成协商,同意免除工程欠款利息 2,650,000 元,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仅调增公司 2017 年5 月末资产总额 11,987,760 元,调增负债总额 11,987,760 元。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现将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因环保脱硫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与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达)相互起诉,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民终 659 号】,判决公司向被告湖南湘达支付 11,987,760.00 元欠付工程款及自 2013 年 8 月 19 日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公司认为本案诉争的脱硫工程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但至二审判决时止,该工程仍未按合同约定取得环保部门以及公司竣工验收,且鉴定机构也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交钥匙工程标准,二审判决对此未尽审查职责,属于对法律事实认定有误。至年报披露日判决尚未执行,双方正在协商,金额尚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未在 2016 年度确认预计负债。公司就该事项已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 2016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需同时满足: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就该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具体会计处理 鉴于环保脱硫合同纠纷一案中诉争的脱硫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因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环保部门验收,不符合交钥匙工程标准,虽已二审判决,但经双方协商,湖南湘达同意免除工程欠款利息 2,650,000 元。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增加公司 2017 年 5 月末固定资产 11,987,760 元,增加负债 11,987,760 元。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无须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对 2016 年度报告及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调整更正,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对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也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本次差错更正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做出的,是客观、真实、恰当的,公司对相关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调整,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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