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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30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上诉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涉案金额:3,3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绝对值的 4.1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诉讼尚未终结,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性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达公司”)于 2008 年 9 月签订《北海热电厂 4×220t/h 煤粉锅炉脱硫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系交钥匙工程,须经大连市环保局验收合格,2009 年 5 月交工,合同造价 2,321万元。但因该工程始终无法达到安全生产的合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公司于 2013 年 7 月向大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赔偿工程款及各项损失 3,315 万元。2013 年 8 月,湖南湘达公司辩称并反诉,认为采用双碱法脱硫工艺的脱硫工程已完工、烟气达标排放指标检验合格,但由于公司自身配套设备及其提供场地等条件限制及双碱法工艺的局限性等多方面原因,双碱法脱硫设备未能正常连续运行。后经专家建议,拟将原双碱法脱硫工程升级改造成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程,工程总造价 5,308 万元,鉴于公司前期累计支付工程款 2,540万元,对尚欠工程款 2,768 万元提出反诉。有关此案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司 2014年度、2015 年度报告中第五节重要事项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该案件自法院受理后,围绕诉争工程质量问题及鉴定事项已经历多次庭审,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进行鉴定。光华公司鉴定结论为,此案脱硫工程造价为 4,398.5 万元。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虽由双碱法改造为石灰-石膏法,但公司现已实际使用石灰-石膏法脱硫工程及设备,故公司应按实际使用的案涉工程现行价格支付石灰-石膏法脱硫工程款 1,198.7 万元(工程造价 4,398.5 万元-已付款 2,540 万元-质保金 659.8 万元)。并下达《民事判决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 00052号】,判决如下: 1、原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11,987,760.00 元工程款; 2、原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11,987,760.00 元欠付工程款自 2013 年 8 月 19 日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 3、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环保罚款损失 5 万元; 4、驳回原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诉讼事项二审情况 公司收到判决书后认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判决内容,改判解除合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受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性影响 因在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十五日内,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因此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鉴于本诉讼尚未终结,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性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二审终审生效判决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 00052 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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