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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08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1 元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1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0,459.96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045,996.00 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09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三、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1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 90 号 咨询电话:0411-84498968、0411-84498969 传 真:0411-84438755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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