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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关于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12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调增公司2011年营业成本1,157.28万元,调减2011年末 未分配利润1,157.28万元。 一、会计差错更正概述 (一)会计差错的内容 2012年 3月,环保部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海热电厂 2011年度减排情况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大连市环境监察部门重新认定北海热电厂 S02排放量高于原有量,并要求按新的核定量补缴 2011年排污费。 对此,公司持有异议,近年来虽经反复沟通无果。2015年,随着新《环保法》以及五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市环保部门敦促公司补缴该项费用。为了依法合规经营,公司于近期补缴排污费 11,572,811.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 201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二)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差错表决情况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已经公司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差错的背景、原因 1、背景 北海热电厂 2011年燃用原煤 76.5万吨,大连市环境监测部门根据环保部核 查结果,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污费“物料衡算法”计算,重新认定 S02排放量应为13,005吨(硫的转化系数按 1.7、煤的含硫率按 1.0%计算),据此核算应缴纳排 污费 1638.63万元=1260元/吨*13005吨;扣除 2011年已实际缴纳排污费 481万 元,应补缴 1157万元(=1638.63-481)。2012年 4月,下发排污费缴纳通知书, 要求对该笔费用进行补缴。 2、产生异议的原因 公司认为按“物料衡算法”核定的 S02排放量高于实际,对核定方式提出异议。理由如下:公司燃用的多为霍林河、海拉尔地区的低硫煤种,煤的含硫率低于 0.5%,有煤质分析报告单为证。采用“物料衡算法”时,含硫率取值不应高于 0.5%。如按 0.5%取值计算,2011年 S02排放量应为 6,502吨,与环保部对北海热 电厂 2010年 7,043吨的核查结果基本相符。因对市环境监测部门的核定方式和认定结果有异议,公司向大连市环保局申请复核,市环保局于 2012年 4月函复“认同上述核定结果”。 鉴于此前已筹集资金进行环保治理,近年来,公司先后多次与环保部门沟通,积极争取予以适当减免,同时继续加大环保设施整治力度,期待环保治理与排污费问题一并得以妥善解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事项要求,公司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整了 2011年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2015年度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中准专字[2015]1480号),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数如下: 受影响的项目 2011年度 期初净资产 其中:留存收益 净利润-11,572,811.00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期末净资产-11,572,811.00 其中:留存收益-11,572,811.00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项目 2011年度 主营业务成本 11,572,811.00 净利润-11,572,811.00 三、董事会审核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必要、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追溯调整过程合法合规。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调整更正,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也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本次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更正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针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更正处理。同时,我们希望公司继续依法合规经营,加大环保整改力度,杜绝上述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更正调整,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四)会计师事务所结论性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2015年度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更正后的 2011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上网公告附件(如适用)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五)相关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2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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