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依据前款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八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按附件《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尊敬的:
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年末财务报表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公司于年月日披露年报,在年报披露前,该财务报表为公司内幕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提请贵单位在使用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保密工作,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证券简称:大连热电,证券代码:600719)。
我公司已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特此函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回执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于年月日签发的《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