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题的
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年度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会计的审慎性原则,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做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规定,符合公司当前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对公司可比期间和本期财务数据构成影响和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能够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履行了相关责任与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确定其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54万元(含税),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过程中,能够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履行了相关责任与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确定其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69万元(含税),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设、完善、运行及监督情况,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整改情况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认为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与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0亿元的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其审议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23年度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借款利率综合考虑了关联方的实际资金成本、公司市场融资利率以及公司近期到期债务偿还安排等,其定价依据较为公允、充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流动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23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费用定价综合考虑了集团公司所需承担的风险及义务,定价依据较为充分,定价处于行业平均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步亭、安景文、崔松鹤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