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至少二名独立董事。委员由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任何以董事会名义提出的人选均需经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十
年。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