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3-120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被担保人:浙江伟明盛青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明盛青”)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
●伟明盛青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温州锂电池新材料项目银团贷款(以下简称“银团贷”)。公司拟按9.09%股权比例为参股公司伟明盛青申请的银团贷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7,204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伟明盛青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伟明盛青提供担保余额为4,000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伟明盛青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温州锂电池新材料项目银团贷款。公司拟按9.09%股权比例为参股公司伟明盛青申请的银团贷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7,204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伟明盛青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全部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 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伟明盛青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05月23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四道888号综合办公楼 502室
4、注册资本:人民币11亿元整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3年9月30日,资产总额1,258,610,553.72元;负债总额598,253,151.01元;资产净额660,357,402.71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331,134.68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01,196,768.28元;负债总额1,644,630.89元;资产净额299,552,137.39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447,862.61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二)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公司副总裁邹亚鹏先生担任伟明盛青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伟明盛青为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
(三)股东及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认缴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 | 54.55% |
永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 | 18.18%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9.09% |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9.09% |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9.09%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浙江伟明盛青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担保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204亿元
(四)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担保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伟明盛青是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上述担保是根据关联参股公司发展及合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伟明盛青信用状况、债务偿还能力良好,且伟明盛青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公司将积极跟踪伟明盛青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控制担保风险,因此该担保不会对公司资产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的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二)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副总裁邹亚鹏先生担任伟明盛青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伟明盛青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担保构成关联担保。伟明盛青经营情况稳定,公司按股权比例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风险可控,该担保不会对公司资产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的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担保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担保系公司根据参股公司发展及合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形成的担保,公司按股权比例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立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担保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述关联担保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关联担保系根据关联参股公司发展及合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总余额为614,569.6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87%,其中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总余额为4,000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总余额为608,069.6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40%,公司对外担保均无逾期。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