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紧密联系,激励其长期价值创造,也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对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19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相关议案
经审核:
1、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81元/股调整为3.772元/股;
2、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三、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议案
经审核: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因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不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解禁条件未达成,同时,部分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或因个人原因辞职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9,561,9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