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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23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履行其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及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后确定。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初步书面意见。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第八条 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审计委员会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由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及该陈述意见应进行充分披露。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并按照要求报送。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应积极主动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沟通,做好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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