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过程的效率及效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实现目标。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若干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股份董事会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应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对象的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包括:
(一) 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参与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二)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资产等;
(五)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建议;
(六)内部审计部门对阻挠、妨碍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董事长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九)有权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但是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责任
(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因工作失误,对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重大违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独立性及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及时提出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内部审计部门对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反映或所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1、效益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程序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年的经营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计通
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
(三)成立审计小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四)实施审计。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五)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实施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在一周内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反馈意见,根据所提供的情况重新复核,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六)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适当修改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报送董事长。内部审计部门需将经董事长批准的正式审计报告在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董事会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七)后续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自批准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3 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特殊情况下有限期整改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复查。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做好资料的装订、归档工作,编制年度审计目录、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管理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奖励
(一)内审人员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内部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控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三)对揭发、检举、提供有效审计线索的人员,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处罚
(一)内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对以下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拒不改正的,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2、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3、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
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6、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之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