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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年度

报告编制工作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以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第三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公司及时向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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