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优先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0,822.54万元人民币。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6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 |
2022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