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202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