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以下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继续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