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全资孙公司汉源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金川奥伊诺矿业有限公司拟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汉源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源四环”)计划在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向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全资子公司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锂业”)、孙公司金川奥伊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伊诺矿业”)销售硫酸,销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向致远锂业销售的金额不超过3,600万元,向奥伊诺矿业销售的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与该事项有关的资料,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探讨。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对方致远锂业、奥伊诺矿业为盛新锂能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盛新锂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定价原则遵循市场化公允定价,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少平、刘鹭华、任力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