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孙公司汉源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金川奥伊诺矿业有限公司拟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定价原则遵循市场化公允定价,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 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要求;未发现被提名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程序及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合法、合规,其学历、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历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对上述提名事项没有异议。我们同意提名涂连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少平、刘鹭华、任力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