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编写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金鑫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拥有履行副总裁职责所具备的能力,未发现其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金鑫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少平、刘鹭华、任力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