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盛屯集团”)于近日收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2021]21号《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该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4月30日,你司持有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股票528,552,7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5%,为盛屯矿业控股股东。你司对二级市场交易、非公开发行及初始购买取得的股票分账户管理。2021年5月6日至5月10日期间,你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盛屯矿业股票,其中有2,248,151股股票属于你司持有的非公开发行取得的特定股份,但你司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三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将以此为鉴,积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