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1-116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1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同日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于同日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15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OA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6月1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6月2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6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调整事项及调整结果
1、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7月14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如下:
派息:P=P0-V=3.88-0.01=3.87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综上,调整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3.88元/股调整为3.87元/股。
除上述内容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它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价格由3.88元/股调整为3.87元/股。
除因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调整首次授予价格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项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一致,我们同意上述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