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1〕0098号
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1年4月30日,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通过三个账户持有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屯矿业)528,552,7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65%,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中,B881235885账户中的股份为二级市场交易取得,B880302278账户中的股票主要为公司通过盛屯矿业非公开发行及初始购买取得。
2021年5月6日,盛屯集团在减持其二级市场取得的股份过程中,从B880302278账户减持了2,248,1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上述减持股份系盛屯矿业通过盛屯矿业非公开发行及初始购买取得,属于特定股份,但控股股东盛屯集团未按规定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于当日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减持特定股份,未提前15个交易日履行
预披露义务,直至减持完毕才披露减持结果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