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四川四环锌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及交易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性的购销行为,依据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少平、刘鹭华、任力
202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