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助于公聚焦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管理质量、降低公司非主营业务运营成本,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有着积极的影响。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少平、刘鹭华、任力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