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石棉县盛屯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关于出售石棉县盛屯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事项,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与该事项有关的资料,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探讨。
我们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对方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交易对价的定价依据,作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宗柳、秦桂森、蔡明阳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