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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40,456,569元(未含违约金)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7日披露了湖南灵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灵象”)与公司的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请见《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61)。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01民终4690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原告与公司签署了《广告发布协议》。原告依约完成了广告投放内容并向被告发送了结案报告,被告仍有部分广告费用尚未支付。

(二)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湖南灵象广告服务款40,000,000元;

2、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湖南灵象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

3、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湖南灵象律师费200,000元;

4、驳回湖南灵象其余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251,6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657元,其中公司承担256,569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2023年的财务报表中已计提了本案所涉广告服务费,并在2024年的财务报表中确认了估计的违约金、律师费、受理费及保全费等。因本次诉讼尚未执行,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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