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子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在发行股票前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
易前,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
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
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且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其他重要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五)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财务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
地披露。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报告信息。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人,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在应披露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内部流转、审核及
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知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三)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
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
序: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同时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相关报告应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
长报告并获得董事长授权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事务代表草拟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公告或相关文件,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发核准后,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五)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公告或相关文件,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发核准后,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六)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十八条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长或总经理确认后方可宣传。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条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档案室。
第五章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负
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网站上。
第五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机制,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
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工作职责,档案
管理制度中应当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该部门、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条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