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协助舆情工作组处理相关舆情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及处置各类舆情,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日常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在第一时间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主动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各自舆情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在分管领域做好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等配合工作。相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主动、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风险级别: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
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主动参与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舆情信息的风险级别,同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采取处理措施。若发现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立即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具体情况,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灵活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公司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及时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核实事件真实情况;
(二)统一对外口径,避免信息不明导致谣言传播;
(三)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及时与媒体沟通情况,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五)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总结。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的,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剧烈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