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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决议形成后,如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战略企划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召开前,公司战略企划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三日内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书面表决。

第十四条公司战略企划部门经理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经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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