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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独立董事年度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书面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双方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严防泄漏内幕信息,杜绝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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