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选任机制,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候选人选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及时掌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相关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完成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