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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解任、任期届满、辞职等离职情形。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或者本制度第六条另有规定的,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书面说明,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工作交接及人财物交割事项,依照公司《员工异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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