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报告
2024年度,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始终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为公司规范运作筑牢坚实保障。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具备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黄钟伟先生担任,独立董事毛玲玲女士和董事王晓丹女士担任委员。
2024年1月8日,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叶建芳女士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周晓芳女士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2024年5月8日,杨力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工作履历主任委员:黄钟伟先生,中国国籍,1986年出生,拥有英国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历任英国伦敦大学城市学院会计学讲师、高级讲师,英国布里斯托大学高级联席教师,法国高等经济与商业科学学校访问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委员:毛玲玲女士,中国国籍,1975年出生,博士学位。历任上海教育出版社编辑,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副教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咨询专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咨询专家,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
委员:王晓丹女士,中国国籍,1979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静安区审计局副主任科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副科长,静安区国资委组织人事科科长、区董监事管理中心主任,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现任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会计师,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8次会议,审议议案22项,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重要意见和建议 |
2024年1月8日 |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 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认为李炜勇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炜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一致。 |
2024年4月16日 | 1、听取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23年内控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情况及管理层建议的汇报2、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3、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4、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5、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和2024年财务预算》6、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7、审议并通过了《关联方名单(含关联自然人)》8、审议并通过了《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 1、公司2024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房产租赁、物业服务、电费结算及咨询服务等日常经营性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2024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2024年4月26日 |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的汇报》 | 公司2024年一季报客观反映了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24年8月2日 |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开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本次提供担保事项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 ||
2024年8月22日 |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经营成果的汇报》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内部控制管理的汇报》 | 公司2024年半年报客观反映了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024年10月29日 |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的汇报》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公司2024年三季报客观反映了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综上,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建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2024年12月12日 |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股东同比例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市北高新云盟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三方股东向云盟汇提供股东同比例借款构成关联交易,三方股东均以现金方式按持股比例提供借款,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2024年12月27日 |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2、审阅《公司2024年度年报工作计划》3、听取《公司2024年度年报审计计划》 | 1、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更加客观反映公司不同业态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会计估计变更后能够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也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公司2024年度年报工作计划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年报审计计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总体安排目标明确,分工细致,节点清晰。公司管理层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确定披露的时间节点进行编制并披露,同时做好内幕信 |
三、审计委员会工作履职情况
2024年,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勤勉尽责,通过电话沟通、召集会议、现场办公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并发表专业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2.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建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支付给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2024年度审计费用进行了审核,认为聘请条款及支付的审计费用符合市场和公司实际情况。
(二)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认为公司各期财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选择和运用了准确的会计政策,进行了合理的会计估计,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
(三)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在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审计委员会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与公司管理层、财务负责人及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年报审计工作安排进行讨论,并确定了时间安排。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关注审计进展情况,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审计范围、方法、重点审计领域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报告提交时间进行交流;并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与年审会计师及公司管理层沟通,出具书面审阅意见,同意将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表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积极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梳理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审计程序,完成审计工作,推动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制度建设,防范经营风险。
(六)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能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内部控制运作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相关要求。
(七)审核关联交易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对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判断,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
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合理公允,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审核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并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查了公司财务总监李炜勇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认为李炜勇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管的其他情形。审计委员会认为李炜勇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炜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一致。
(九)审核会计政策变更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十)审核公司提供担保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审核会计估计变更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更加客观反映公司不同业态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会计估计变更后能够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也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提升公司治理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以高度的责任感,齐心协力、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圆满完成了2024年度的各项工作。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作用,本着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行使职权,督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断规范,维护公司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推动了公司规范治理建设。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扎实履行各项职责与义务,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职能,保障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高效运转,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性与稳健性。
展望2025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秉持认真、勤勉、谨慎的工作态度,以忠实、规范的履职方式,切实发挥监督职能。一方面,强化对外部审计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持续完善公司内部审计机制,优化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助力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