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要求,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潜在的经营管理风险。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管理,涉及信息披露的责任、内容、流程及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各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
(一)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董事会、董事的职责权限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四)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董事和董事会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
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并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六)董事会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权限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下属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八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和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并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二)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和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六)当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并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条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
(一)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财务部、战略企划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对该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十)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数据;
(十一)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法律诉讼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等,其披露的内容、格式和审议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报告(除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告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二)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四)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五)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六)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七)公司控股公司发生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应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以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五)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重大财务、投资项目、资产重组等涉及临时报告中所称重大事件信息,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及时披露;
(六)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基础上,应鼓励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就任控股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控股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控股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控股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控股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设兼职秘书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章信息内容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董事会会议(若需)以及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要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董事会会议(若需)以及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二十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二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六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五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任何职能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4〕51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呈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