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4〕51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3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在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每次募集资金对应一个专户,以确保募集资金(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按计划分批投入暂时闲置的资金、项目剩余资金等)的安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专项账户的设立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并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
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第九条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十条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五)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七)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尽快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审
计与合规委员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十五条下列情形视为第十四条所述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公告披露内容如下: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则进行披露。第十七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的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当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汇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公司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比原计划推迟6个月及以上,或公司可以预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盈利水平有50%以上的变化,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就相关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作出决议和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由财务部、战略企划部、审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