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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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 |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本数)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本数)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前述召集人指根据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前述召集人指根据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会的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 第九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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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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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及变更 |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及变更 |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会议召集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会议召集人包括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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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条 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三十条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就会议议程询问完毕后开始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宣读议案,并在必要时按照以下要求对议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议案说明; (二)提案人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议案说明。 |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就会议议程询问完毕后开始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宣读议案,并在必要时按照以下要求对议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议案说明; (二)提案人为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议案说明。 |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六章 表决与决议 | 第六章 表决与决议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规则关于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规则关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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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且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且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四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在两名以上时,方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提案实行累积投票制,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提供书面的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六)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该议案 | 第四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应选出的董事人数在两名以上时,方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选举提案实行累积投票制,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提供书面的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五)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六)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该议案组项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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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项下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该议案组的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该议案组项下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该议案组项下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八)董事、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为中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由获得同意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如获得同意票数较少的中选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同意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监事为止。 (九)股东大会根据前述第(八)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监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如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累积投票制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董事会可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决定采用合适的累积投票制。 本条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该议案组的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该议案组项下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该议案组项下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八)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为中选董事候选人。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由获得同意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如获得同意票数较少的中选董事候选人的同意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为止。 (九)股东会根据前述第(八)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如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累积投票制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董事会可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决定采用合适的累积投票制。 本条中所称“董事”包括董事会成员中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
第五十条 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五十条 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如有)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如有)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八章 会后事项及公告 | 第八章 会后事项及公告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
注:除上表外,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本议事规则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
调整;同时,根据《公司法》将全文中“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并将个别条款中的“大会”修改为“会议”,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因此修订内容中未予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