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重点着眼于战略发展目标及未来可持续性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股东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在当年盈利、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优先考虑采取现金分红。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划规定的条件,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五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二)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出修改议案,详细论证说明修改原因,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