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据此,公司决定按照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值(4月25日股票交易均价3.13元/股),回购因公司2024年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20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5,793,600股;按照授予价格(3.2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因退休、调动的2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909,160股(实际计息区间为打款凭证/收款验资报告日至公司实际支付激励对象回购款项之日止);按照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值(4月25日股票交易均价3.13元/股),回购因辞职的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72,080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5,793,600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538,691,470.00元减少至人民币1,532,897,87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临2025-029)。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
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可采用邮寄方式申报,具体情况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8月8日。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申报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830022联系电话:0991-38901660991-3890266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