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12月22日 公司八届三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需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层、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备忘录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严格执行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差错原因的调查和差错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过程中,应当听取包括责任人在内的有关人员的意见,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