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80号)批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数量为41,152,263股,发行价格为14.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4.54元,扣除发行费用17,680,629.0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2,319,365.5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14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8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结果,公司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项目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项目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
制剂数字化智能制造建设项目 | 浙江华海制药科技有限公司 | 132,274.12 | 42,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 | 40,000.00 | 16,231.94 |
合计 | 172,274.12 | 58,231.94 |
注:上表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为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净额。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基本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和置换情况
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截至2025年3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2,418.08万元,本次拟置换22,418.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 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拟置换金额 |
制剂数字化智能制造建设项目 | 42,000.00 | 22,418.08 | 22,418.08 |
补充流动资金 | 16,231.94 | - | - |
合计 | 58,231.94 | 22,418.08 | 22,418.08 |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和置换情况
根据《鉴证报告》,截至2025年3月17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各项发行费用合计489.34万元,本次拟置换489.3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费用类别 | 发行费用金额 (不含增值税) | 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 本次拟置换金额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990.00 | 141.51 | 141.51 |
律师费用 | 267.83 | 197.08 | 197.08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268.40 | 146.23 | 146.23 |
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费用 | 241.84 | 4.53 | 4.53 |
合计 | 1,768.06 | 489.34 | 489.34 |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
2025年3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22,907.42万元。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五、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天健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罗 军 潘 洵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