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25-024号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80号)批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数量为41,152,263股,发行价格为14.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4.54元,扣除发行费用17,680,629.0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2,319,365.5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14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8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批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临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海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制药科技”)、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临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与管理。
截至2025年3月1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账户金额(元) |
1 | 公司 | 中信银行临海支行 | 8110801012703094212 | 591,515,088.97 |
2 | 华海制药科技 | 农行临海支行 | 19930101040878770 | - |
合计 | 591,515,088.97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额,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扣除所致。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为“甲方”,银行为“乙方”,保荐机构为“丙方”)“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军、潘洵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为“甲方”,银行为“乙方”,保荐机构为“丙方”,浙江华海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为丁方)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军、潘洵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丁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乙丙丁四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机关要求对监管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的,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不视作违约。若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