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已执行完毕、案件二一审已判决但尚未生效、案件三已立案待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为申请执行人、案件二为被告、案件三子公司为被告
? 诉讼涉案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200,000.00万元,案件二涉案金额201,956.89万元,案件三涉案金额255,589.9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为公司解决资金占用申请执行案件,目前已执行完毕,不涉及损益影响;案件二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三尚未开庭,对公司损益暂无法确定,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普宁市信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普宁市信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宏实业”)、普宁
康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都药业”)、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淳药业”)案件相关情况: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6月18日出具的专项审计说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余额合计为948,112.62万元。为尽快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与信宏实业、康都药业、康淳药业签订清偿债务《协议书》,约定以其持有的抵债资产变现处置,代康都药业、康淳药业偿还其结欠公司的债务。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偿还债务200,000.00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目前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且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8)
(二)案件二: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案件认定事实:渤海信托与公司于2019年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39,000.00万元,2019年11月15日,公司以股权转让款偿还了渤海信托107,000.00万元贷款,2020年12月7日,公司通过《债务转让协议》向渤海信托还款15,300.00万元。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享有被告债权201,956.89万元(其中借款本金123,700万元,其他利息、罚息、违约金等78,256.89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进展:一审判决原告享有对本公司33,972.52万元的债权,本公司承担
170.56万元诉讼费。判决尚未生效。
(三)案件三: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许冬瑾等十五人
原告主张事实:被告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
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要求相关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5,224.47万元,利息、罚息等80,365.5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行使相关抵押权。案件进展:待开庭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公司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7),除此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一为公司解决资金占用申请执行案件,目前已执行完毕,不涉及损益影响;案件二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三尚未开庭,对公司损益暂无法确定,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