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相关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叠加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截至公告披露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已经消除,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鉴于公司仍存在触发“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其他适用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康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况
2019年5月20日,根据公司前期披露的年报及其附属文件,并经公司核查,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存在88.79亿元的资金往来,该等资金被相关关联公司用于购买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1.1 条规定“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19年5月21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8)。
2021年4月2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以前年度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9.1条(一)和(三)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3.2条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13.9.1条和第13.3.2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第13.1.4条,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披露的《康美药业关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6)。
2021年6月5日,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条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8)。
二、相关风险警示已消除的情形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粤52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6)。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已消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4.9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继续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鉴于公司仍存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1.4条的相关规定,公
司股票将继续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康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