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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环药业: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1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日披露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相关事项,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5]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垄断协议形式变更、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后果、配合程度及停止违法行为情形及其他有关情形。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决定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899,200.00元。(二)并处2023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61,627,211.20元,结合宽大情形,减免罚款额的30%,减免后实际罚款43,139,047.8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1,038,247.84元。

二、听证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听证意见不足以推翻执法人员的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证据真实性,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三、对公司的影响本次罚没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83%和72.53%。上述罚没款金额将相应减少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038,247.84元。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持续影响。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款手续,并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四、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调查,并根据要求立即组织整改,第一时间终止相关不当行为,积极主动向客户寄送《调价通知函》。同时,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组织医药行业反垄断培训,进一步强化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持续完善优化销售管理体系,坚决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及时对涉事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免去相关主要负责人职务。

公司针对此次事件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持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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