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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达建设: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股票代码:600512 股票简称:腾达建设 公告编号:临2025-012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建设”或“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完成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4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将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25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3-025)。

(三)2023年5月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3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28)。

(四)2023年5月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五)2023年6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3年6月8日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4)。

(六)2024年4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8名,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492.7573万股。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七)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5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91,853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成本次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本次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调整结果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38元/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元/股)=1.36元/股。

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与内容,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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