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公告前,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向其告知保密义务并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以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其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如发生损失将依法要求其赔偿;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同时扣减年终考核分数、扣罚年终奖金;
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警告、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解聘或撤销职务等处罚措施,同时扣减年终考核分数、扣罚年终奖金;
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存在损失的,向责任人追缴违规所得或要求其赔偿损失;
公司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同时扣减年终考核分数、扣罚年终奖金;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修正)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五章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报备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附: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
证券简称 | ||||||||||||||||
证券代码 | ||||||||||||||||
业务类型 | ||||||||||||||||
报送日期(YYYY-MM-DD) | ||||||||||||||||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YYYY-MM-DD) | ||||||||||||||||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 ||||||||||||||||
知情人类型 |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 | 知情人身份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人联系电话 | 知情日期(YYYY-MM-DD) | 亲属关系名称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YYYY-MM-DD)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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